陳雄等2人
立契人:陳雄陳勇,
圖書文獻類 - 文書檔案
古文書
同治弍年参月日
長:26 x 寬:102 (cm)
購置
登錄號:19930010062
本物件為淡水總捕分府給佃戶陳雄、陳勇諭令。張數1張;戳印,「內號」1枚,其於不詳。此諭立於同治2年(1863)3月22日。此諭為欽加府御署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鄭為諭宇佃戶陳雄、陳勇(即職員陳澄),因此未繳納租穀銀30元給金仲春等諸事項。最後要求陳雄、陳勇等要遵照該佃戶年應繳納香燈租穀折銀30元,每年交給文昌宮廟祝鄭成策,自清款後廟祝要交付給業主。不得藉端阻佃,仍赴案資訊,均不可違延此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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